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其具体内容即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的收入。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的税率,是千分之一。法律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第一条
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第二条
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账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