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们夫妻贷款买房,我是丈夫,主贷人,妻子是共同借贷人。中介为简化程序,申请贷款网签申请书只写了丈夫的名字,现在银行已经同意贷款可以启动房产过户。 这种情况过户后房产证只有丈夫名字,那么这时妻子利益仍然被法律保护吗,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若不是,有什么追加法律文件可以保护妻子合法权益吗?第二,若有贷款情况下,房产证过户成丈夫名字后,是否可以找银行变更抵押手续,借贷申请人为夫妻双方,然后到房管局变更房产证,加上妻子的名字吗?

2019-06-21 17:06: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抵押是担保的一种形式,在房产抵押登记期间,是无法办理过户的,如果只是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并未过户,又能优先保证抵押权,这种签约行为未必会侵犯抵押权人的利益。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情况的合同效力和操作,实际上并不是一律认定无效的。
    二、相关法律条文
    1、优先保护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2、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主要是以双方协商为主,双方都没有意见就可以。
    如果双方没有能达成共识,有一方对分配方式不满意,主要参考依据就是新婚姻法。
    婚前房产归原所有人。
    婚后购买的房产默认各占50%,离婚时若一方能提供购房款是由一方全部支付或支付绝大部分的依据,房产则归这一方。
    共同还贷部分和其余部分按出资比例支付给另一方。
  • 房产抵押变更登记的流程如下:
    一、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的合同要素发生变更的,包括:  
    1、抵押当事人、债务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号码等权利人基本状况变更;  
    2、变更抵押物(含部分变更);  
    3、抵押物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变更;  
    4、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债权合同要素变更;  
    5、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转让债务导致债务人改变的;  
    6、担保范围变更。  
    (二)同一房地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时,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三)在建工程竣工并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在建工程抵押变更为房地产抵押权登记的;  
    (四)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变更的;  
    (五)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的。
    二、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抵押权证书或者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原件)。  因前条第
    (一)款
    1、2项申请变更登记的,可不提交第4项材料;  最高额抵押权变更,还应当提交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原件);  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因被担保债权数额增加、担保范围变更、抵押权顺位变更、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间变更、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将之前债权转入最高额担保债权范围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原件)。
    三、税费标准  抵押权人  房屋登记费印花税  80元/套(住房)  或550元/证(非住房)5元/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