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已经工作了一年,现在进入新公司,请问试用期能否享受年假?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08 12:26: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享受年假的话,试用期算入工作年限。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累计连续工作十二个月以上,而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享受年假包括试用期的工作时限。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 法律分析:
    1、如果试用期员工累计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使期间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职,也可以享受年休假。
    按照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对一个劳动者能约定的最长的试用期限是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就是违法的。若是在此种情况下,而享受年假的情况是工作累计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那么试用期间的员工就根本无法享受年假。但是,法律又规定了即使期间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职,因此,按照这个时间的累计,试用期间的员工还是可以享受年假的。
    2、如果在同一公司内试用期的期限较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此时公司应当给员工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3、如果试用期员工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不可以享受年假。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1、如果试用期员工累计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即使期间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职,也可以享受年休假。
    按照相关的劳动法律规定,一个公司对一个劳动者能约定的最长的试用期限是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就是违法的。若是在此种情况下,而享受年假的情况是工作累计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那么试用期间的员工就根本无法享受年假。但是,法律又规定了即使期间曾在不同的公司任职,因此,按照这个时间的累计,试用期间的员工还是可以享受年假的。
    2、如果在同一公司内试用期的期限较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且试用期在年末或者跨年度,此时公司应当给员工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
    3、如果试用期员工未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不可以享受年假。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应当征求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工作人员年休假工资报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外,其余部分应当由所在单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应当纳入工资统发。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
    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员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年休假管理,严格考勤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