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财物可以做抵押物:
(1)动产,如有价证券(股票、国库券、定期存单、期票、汇票,债券)、商品(电冰箱、电视机、钢琴)、生活资料(金银首饰、家具)、部分生产资料(机器设备)等。
(2)不动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3)权利,如
知识产权、债权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