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财产的代位物包括:
1、担保财产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毁损、灭失时,担保人所获得的
损害赔偿金;
2、保险金,担保人对担保财产保险的,因保险事故发生而致使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担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3、补偿金,担保财产被国家征收时,担保人从国家得到的补偿金。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