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0年5月来跟随前男朋友来到上海上班,工作公司是前男友的家里开的,一般纳税人,2014年8月,因关系不和,男友父亲提出让我们搬离公司宿舍,自己另找出路。来上海前,他父母也就是公司法人在我家人面前亲口允诺工资2000元一个月,包吃住。当时觉得都是一家人,所以没签过合同,后来也一直没给我工资,最近两天造谣诽谤我生活作风有问题,我觉得起诉公司拿回我的工资。他家人现在不承认我在公司上过班,态度还很嚣张。我想找律师打官司,1.不知道胜率有多少?2.要怎么取证,需要什么证据?3.有13年银行代发工资1000元的记录一次

2019-06-22 05:59:0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其实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有很多表现形式,并不固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除了劳动合同外,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还可以是:



    1、工资卡、工资存折、工资条或其它工资发放记录(最好有单位盖章确认)、职工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上岗证”、“外派证”等能够证明职务职位身份的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考勤表、出勤卡等);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



    7、其它能够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 被辞退公司却不发工资,劳动者可以投诉到劳动监察大队,由其责令公司支付拖欠工资,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具体包括: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人员安置等问题发生的人事争议;国家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发生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发生的争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必须严格按照法规的规定执行,避免随意性。

  • 1、劳动仲裁当事人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2、用人单位公司有义务保存工资发放清单2年,因此,两内以内的工资标准证明,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并非劳动者;
    3、劳动者只需要提供自己主张的工资标准即可,无需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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