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租的房子现在不打算再租了,房东要求我赔偿押金,可是我并没有损坏任何物品。我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房屋租赁
2023-12-10 11:30: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损坏物品的,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进行协商,按照物品的价值,以及应负担的修理费等,双方可以得出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然后从押金里扣除。
    2、欠费的,出租人可以按照实际所欠的费用从押金里扣除。如果有剩余的押金,应当退还给承租人。
    3、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想要提前退租的,就要看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否有规定押金的规则和性质,若是作为租赁预付款,那么出租人要返还其押金。
    4、如果出租人拒不退押金,承租人可以向当地居委会或者派出所请求帮助,一起进行调解协商。
    5、到法院起诉。承租人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起诉到法院,准备好当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当时收取押金的收据等作为上诉材料,可以向法院请求返还其押金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按期缴纳租金,违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扩建或增添,确需变动的,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因承租人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 可以报警,由民警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损坏赔偿的话,可以从押金里面扣除损失的费用。不够的要求承租人补上差额。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或者联系不上的,可以起诉维权。租赁人在租赁期间未按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房屋出现损坏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维修的责任。如果在租赁合同期满后破坏房屋,已支付过押金的,出租人可以从押金中扣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