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退婚的,应当退还彩礼。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退换彩礼:
(1)双方未登记结婚但是同居两年以上;
(2)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也不满两年,但孕有子女;
(3)女方接受的彩礼用于共同生活的支出。
实务中,法院一般认定给付彩礼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涉及到返还彩礼,要考虑三方面的问题:
1、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
2、未办理婚姻登记具体原因;
3、彩礼的实际用途。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