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农村户口只有两位老人的户口子女的不在,两个老人相继去世后,土地会不会被国家收回?

2023-12-11 07: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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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分析:老人死后土地是否收回要看土地的性质,具体如下:
    我国的土地种类繁多,不仅有共同的耕地,还有草原、林地、宅基地等。事实上,土地的性质不同,继承问题也不同。
    一、耕地,草地是不能继承的
    根据我国土地法的有关规定,耕地和草地是家庭为单位的承包,其土地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所有。
    如子女已分户,则在老人去世后,此土地将由村集体收回,相当于是销户。但是如果在家庭分家时对土地划分有明确的约定,在子女分家后分配的土地可以继续耕种,但老年人原有的耕地会重新分配。
    二、林地可以继承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林地经营权可以继承,老年人即使去世,其子女也可以继续使用承包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农户,农户家庭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户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户头上还有一名以上成员存续,且是本村人,该农户仍依法拥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 老人去世土地确权收回,归国家。个人对土地仅拥有使用权,并不拥有所有权,因此老人去世后,土地使用权不是老人的遗产,不能依法发生继承。但是此土地使用权,国家或者集体作为土地的所有人,并一定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也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第三百七十九条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第三百八十三条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您好,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一个家庭户。如果老人和子女在一个家庭户,那么土地也应是该户承包。根据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老人去世,村集体不应收回承包地。
    而如果老人与子女不在一个户,老人去世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土地应依法收回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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