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张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经常不在家,张某把自己的房子留给自己的二儿子,张某去世后,二儿子拿着遗嘱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一年后,大儿子回来,发现房子在老二的名下,怀疑老二修改遗嘱,向登记机关申请查看老二提供的登记材料,登记机关以老大不是产权人拒绝提供资料。请问登记机关的做法正确吗?

2018-08-14 08:49:3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撤销或变更遗嘱有以下几种方法:
    (1)遗嘱人立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3)遗嘱人可以通过自己的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行为,变更、撤销原来所立的遗嘱。
    如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4)遗嘱人前后立了几个遗嘱,虽然在后面的遗嘱中并未明确宣布前面的遗嘱被撤销或予以了变更,但如果前后遗嘱的内容矛盾,则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所立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被变更,但不相抵触的部分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的,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关于遗嘱的生效方式有多种,但是改遗嘱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比如说:遗嘱是不能修改的,修改的遗嘱无效。但遗嘱可以重新确立,确立遗嘱时必须声明前面的遗嘱无效作废,并同样需要遗嘱人、见证人签字捺印(或者律师在场),也可到法律公证机关进行公正。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 《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可见,虽然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但遗嘱人也可以进行修改或者撤销,不过应按法定的规则进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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