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对方主要责任我方次要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没有赔偿我误工费,医药费,损失费!反而要追偿我的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这合理么?

2019-06-22 10:19:5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例是合法的。医疗费一万元,交强险分项赔偿数额不够且总额没有超出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内的,赔偿权利人可以申请在交强险总额范围内赔偿。
    2、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然而保险公司在免责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可以取得代位追偿权,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第三者直接索赔或提起索赔诉讼,保险人的这种行为,就称为代位追偿。
  • 车祸赔偿中主要责任认定,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
      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
      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
    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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