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债权担保的类型有哪些?在法律上应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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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类别:
1、人的担保;
2、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4、
反担保。
债权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根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
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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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有下列类型:交付定金(债务人需要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给债权人);抵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质押担保(债务人或第三人需要将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以及留置(债权人需要已经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的动产)等。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担保合同包括
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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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有下列特点:
1、债的担保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具有从属性。
2、债的担保是于债的清偿期限届至而设立的,具有预定性。
3、债的担保是以特定财产为清偿债务人债务的保障,具有可靠性。
4、债的担保一般是由当事人字眼设立的,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券的视线,具有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
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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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