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拆迁补偿不到位如何处理

拆迁补偿
2023-12-11 18:2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征地补偿不到位,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举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 对拆迁补偿不满意时,首先要做的就是不要签订任何拆迁安置协议,避免造成违约而遭受损失。其次,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最后,若依然没有解决纠纷,可以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
  •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不到位,不符合补偿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