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一朋友,是我高中同学,毕业后也有联系,前面他找我借了5万元钱,当时我没在重庆,用银行卡转账给她的,说是10多天就还我。等到了还钱的时候他没还,我找他他说他把钱全压在货上了,没卖出去,说过段时间再还我,我当时也不怎么缺,就同意了,过了几个月,他又打电话来给我哭诉,说自己有多多的惨,又找我借了2万,还是没写欠条,同样是说过不了多就还,我也信了,同样一直无果,又过了好几个月,又给我说他把他妹妹的信用卡刷爆了,没钱还,我有帮他还了5000,现在想想,我都觉得我脑壳有包,前段时间又来找我借,我就没借了,也是在这段时间,听朋友说他不止在我这里借了钱没还,还在其他人那儿借了也没还,我也联系了他爸爸,开始他爸爸还接电话,现在他爸爸都不接电话了,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啊,现在我等我钱来给我妈妈治病啊!我就有银行的记录和短信记录,现在当事人处于失联状态了,我该怎么办

2019-06-22 11:47:24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 没有约定期限的,是保证期间是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这期间如果出借人没有向你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丧失了还钱的责任,反之,保证人承担还钱的保证责任。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收到还款期限后的半年之内,超过半年的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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