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朋友方某去世后,其儿子方甲与方乙就遗产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方甲认为方乙多占了财产,请求重新分割。诉讼过程中,其在外地的妹妹方丙赶回家中,认为父亲的遗产应该有自己的一份,自己享有独立请求权。请问,方丙能否申请参加诉讼?

2018-08-14 09:10: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不宜分割的遗产”,不是绝对不能分割,而是指如对遗产标的物本身进行实物分割,可能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实际效用的遗产。
    对于此种遗产,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所谓“折价”,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实物变卖等折为现款,由各继承人接应继份额的比例,分配现款。所谓“适当补偿”是指将不宜分割的遗产由最需要该遗产的一名继承人继承,对其他继承人的损失,由此人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偿。
    所谓“共有”,是指遗产中有不宜分割物,各继承人均坚持继承,则不分割遗产,由各继承人共同继承,按各自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物享有同比例的所有权。
  • 首先需要全部继承人中有一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分割之诉,将其他继承人作为被告,到法院立案。这样人民法院需通过征集确定哪些是遗产。全部遗产有大家平均分割,如果是涉及到房产会复杂些,可能需要竞价,拍卖,等。
  • 就目前而言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遗产因继承事实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性质,显然,此时的纠纷已不属于继承纠纷,而是共有财产纠纷,就共有财产纠纷,适用2年诉讼时效!按照《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按照该规定,如果遗产被一人占着,而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事实,导致几年内没有提出分割遗产要求,那么,这属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尽到法定通知义务,致使其他继承人不知道自己继承权利被侵犯,因此,有关其他继承人可以自其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起继承权纠纷诉讼,但要受到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不得起诉的限制。
    如果其他继承人早已知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好几年也不提及遗产分割要求,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已经丧失继承权,因为按照《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其他继承人若不对是否放弃继承作表示,那么依法应当认定其继续享有继承权。但由于他们怠于行使权力,因此,超过2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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