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老公因公住院上了钢板,单位没有交工伤保险,社保局不给报销医药费。后来补交了工伤保险,那么下次的手术费用能否报销呢?

社会保险
2023-12-12 14:04:0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保险属于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缴纳的保险金范畴,其是可以进行补交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的给劳动者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有关的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将责令其尽快的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出现的拖欠没有及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的时候,需要给当事人予以一定的处罚。
  •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如下:工伤救治费用由受伤人员所在单位先行支付。用人单位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参与工伤保险统筹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申报结算发生的费用,向本机构提供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继续发生的费用,由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协议向合作医疗机构结算。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先由受伤者所在单位垫付。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对已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申报结算续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经办机构向工伤保险协议合作医疗机构结算。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个人根据第四条规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其所在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情况,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退还先行支付的费用二)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用三)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超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并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偿还先行支付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四)对于个人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认定工伤之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无先行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催告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全部工伤医疗费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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