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有复任权。代理人行使复任权是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
复代理人的行为,在复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成立复代理关系,复代理人有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有义务承担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