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申报包括具体的债权如下:
1、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4、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合法有效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
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