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的放人的时间一般是关押期满后的第二天。
看守所释放流程如下:
1、拘留期满,看守所应当按期释放,发给拘留期满释放证明书;
2、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持拘留期满释放证明书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
3、有代管钱物的,看守所应当如数发还。
拘留所和看守所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法律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目的不同;
5、适用机关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六十五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及其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 【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