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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竣工验收流程

业主维权
2023-12-13 17: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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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环保竣工验收流程是:
    (1)阅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等;
    (2)进厂核实确保资料与实际生产一致;
    (3)核实实际工况;
    (4)核实污染治理设施;
    (5)作出适当的结论。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环保竣工验收流程是:
    1、核实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等材料;
    2、进厂核实实际生产工艺;
    3、核实实际工况;
    4、核实污染治理设施是否达到相应的要求。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违法者名单。
  • 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的规定:
    1、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之前,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2、建设工程全部完成,经过各单项工程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具备竣工图表、竣工决算、工程总结等必要文件资料,由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负责验收的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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