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退休新规定待遇如下:
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残疾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3、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时退休,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
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