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工伤退休新规定待遇是如何的

2023-12-13 18:2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退休新规定待遇如下:
    1、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残疾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残疾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至六级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残疾津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改发基本养老金;
    3、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普通职工同时退休,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工伤的退休规定具体如下:
    1、1至4级残疾的,暂缓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支付残疾津贴;
    2、5至6级障碍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3、7至10级残疾的,和普通职工一样退休,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进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调整。
    工伤需造成劳动能力伤残,并达到一定级别,才能办理退休。
    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改办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直至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工伤的退休规定分为三种情况:
    一、1至4级残疾人保持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残疾津贴;
    二、5至6年级的残疾人与雇主保持工作关系,并由雇主安排适当的工作;
    三、7至10级残疾人与正常员工一样退休,每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并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进行调整。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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