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提取,并限制提取人日后的提取和贷款申请。根据违规提取的不同情形,管理部会有不同的处理措施。在申请提取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审核工作人员应立即终止业务办理,并做出以下处理:
(1)书面通报缴存单位;
(2)对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追缴违规提取金额,按照相关规定记入个人不良信息库和有关征信系统。
(3)自违规行为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
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
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
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