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判决书一般在开庭后二十五日内下达,具体依据实际案情确定。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应在受理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十日内提交答辩书。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