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个人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吗

土地纠纷
2023-12-14 16:4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个人并不可以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因为只有国家才能征用土地。个人一般是通过承包或者租赁的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 一、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
    1、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后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农村土地转让的流程是什么
    农村土地转让的流程具体如下:
    1、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流转申请书;
    2、土地流转服务站对流入方的经营能力和经营项目进行审核后,进行登记;
    3、签订合同土地流转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流转意向后,按程序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土地流转合同。
  • 法律分析:
    1、农村集体土地可以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建设,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且原则上农民 集体建设用地的规模不得再扩大,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