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不需要复议前置。当事人可以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行政赔偿,也可以在提出行政复议的时候要求行政赔偿,或者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要求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
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