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内部行政行为有哪些

无故辞退
2023-12-14 20: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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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依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将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如行政主体对内部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退休等;另一类是行政主体间工作关系行为,如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部分国有事业单位)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依内部行政行为的内容可将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如行政主体对内部行政人员的奖惩、任免、考核、退休等;另一类是行政主体间工作关系行为,如上下级行政机关以及同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请示、报告、批复、通知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 具体行政行为构成要素:
    1、主体要件,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2、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在自身法定的权限分工的范围内作出的决定;
    3、程序和形式要件,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备法定的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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