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北京大兴区法定产假多少天,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15 03: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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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产假一般是九十八天,包括产前假十五天。如果女职工难产的,应当为其增加产假十五天;如果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法律分析: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至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1、基本产假12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北京相关政策的,产假可再增加1至3个月,最长为7个月产假。
    2、难产的可增加产假15天。
    3、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的产假。
    4、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5、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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