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新土地法又没有说土地继承怎么继承。某某说两个老人弟兄两个,一人一个土地怎么继承两位老人过世后土地怎么分怎么继承两位老人过世后土地怎么分老人过世后一顺继承人分了户的还有承包使用土地权吗?

遗产继承
2023-12-15 09:5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土地继承权的规定主要是:
    1、土地承包所得的收益,在承包人死亡时,属于其遗产的范围,其继承人可以继承;
    2、承包人承包的林地,在其死亡之后,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3、土地只能够继承其使用权,而不能继承所有权。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 老人去世土地的继承:
    1、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没有继承权
    2、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包括承包权和承包林地所产生的收益
    3、其他方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继承,如通过流转、开荒阔地、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承包所得的收益可以继承
    4、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者权利义务承受者请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支持
  • 法律分析:如果老人去世后,土地是否能够继承,最主要的还是得根据“农户是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土地类型”来判定。
    一、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是没有继承权的。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村集体的,如果您和子女分户,子女将不能继承,但是土地的收益是可以继承的,农民朋友也不必过于担心。
    二、林地的承包权是可以继承的,包括承包权和承包林地所产生的收益。
    三、其他方式取得承包权的土地,可以继承。比如,有些土地是通过流转,开荒阔地,招标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是可以继承其承包权的,包括承包所得的收益等。
    四、最值得关注的是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的话,是可以申请使用权的,之后可以对房屋扩建改建等。但是如果已经分户的,并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房屋倒塌之后会被村集体收回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