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法人因为过错给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应当承担责任。
2、如果商场遭遇火灾,商场对此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商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火灾时第三人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则第三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第三人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商场如果存在消防设施不健全等过错,或未能及时发现并将火灾消灭于萌芽或较小状态的,商场亦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
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
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