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律师,法院下达了执行裁定书,我不服还有没有机会上诉或者申诉,如果可以,是不是法院会根据我的证据重新审理呢?谢谢

2019-06-22 21:08: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可以上诉的裁定为: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二十六条 【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暂时没有现金,可以与对方协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即使协商不成,对方起诉到法院并胜诉了,也可以就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但以后如果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事实上,没有现金,不等于没有其他财产,也不等于将来也没有钱,对你名下的合法财产是可以执行的,对你的收入,也是可以提取扣押的;即使是唯一的住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也是可以执行的。
      
    一、《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1、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执行和解: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提取收入: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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