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标准有:
1、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2、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
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3、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民发〔2012〕220号)》
第四条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