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原则的组成是:
(1)绝对禁止适用类推,把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
(2)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法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
(3)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唯一原则;
(4)绝对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罚的名称、种类和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
《刑法》第三条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
《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四条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第五条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