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有什么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债务追讨
2023-12-15 20:10: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具有以下情形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借款人放弃其债权;
    2、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4、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
    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律依据:具有以下情形是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1、借款人放弃其债权;
    2、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
    3、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
    4、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5、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
    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有,借款人放弃其债权;借款人放弃债权担保;借款人无偿转让其财产;借款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买入财产等行为。银行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法律分析:债务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
    1、不经债权银行同意,以改制、重组、分立、合并、租赁、破产等方式悬空银行债权;
    2、通过非正常关联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致使银行债权被悬空;
    3、以转户和多头开户等方式,蓄意逃避债权银行对贷款的监督,使银行贷款本息无法收回;
    4、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产权不清的担保,或恶意拒绝补办担保手续;
    5、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造成银行债权抵(质)押悬空;
    6、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致使银行债权处于高风险状况;
    7、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继续拖欠银行债务;
    8、不偿还债务又拒不签收银行催债文书;
    9、其他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法律依据:《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