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被告必须到庭,且拒签传票,法院可以拘传,迫使被告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若被告拒收传票并拒不到庭的,可以留置送达,不能留置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如果被告还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然后公告送达判决书。
同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