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二审哪些不属于新证据

刑事辩护
2023-12-15 20:2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二审的新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新证据包括:
    1、在举证期限内虽已客观存在,但未被当事人知悉,掌握的证据。
    2、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且有条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证据价值而未提出的证据,但法院已经予以释明的除外。
    3、当事人知道证据的存在,但在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未能取得的证据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 二审不属于新证据的有当事人不是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的证据;或者对于不需要开庭的案件不是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的证据,都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