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可以发给别人看吗

企业法律顾问
2023-12-16 00:54: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执照分正本和副本,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营业执照副本每年要接受工商局的年检,年检合格后才可以进行正常的公司运营。
    超过年检截止日期没有年检,或者年检结果不合格的,工商局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年检办理时,需登录市工商局网站填写并提交《年检报告书》;市工商局核实网上申报的《年检报告书》后,提示年检资料清单;持《年检报告书》及相关资料到企业所属工商管理所进行现场年检;工商局核实年检资料,企业交纳年检费用,工商局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加盖年检戳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 执照分 正本 和 副本 ,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按相关的规定 营业执照 (正本)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2 、公司/企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 委托代理人 的证明》(公司/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 、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副本的标准:
    1、营业执照副本的存在是为了在公司运作中的使用方便而设立的,在日常工作中如果需要营业执照的原件就可以用营业执照副本;
    2、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作用是相同的,都是公司的法律证明文件;
    3、按相关的规定营业执照要悬挂在公司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副本以折页的开合方式设计的方便携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科技性的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该单位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具体登记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