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
合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交付保管物;
2、支付
保管费;
3、保管物有关情况的告知义务。
根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