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名下所有银行卡都被限额或者异常,原因就是我朋友跟我说要买摩托车,下午要交定金但是他银行卡限额了,转账给我,我取给他去交定金,然后我的银行卡就异常了,去解冻的时候银行报警了,警察告诉我这是诈骗款,我也不知情,现在朋友也联系不上,银行卡里有赃款,银行卡也用不了,新办卡也办不了,我该怎么解决或者解除嫌疑呢?

网络诈骗
2023-12-16 18:12: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银行卡被冻结后会影响部分使用功能,资金就无法支出了,也不能转帐了,但是可以向卡里面存钱。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发卡银行的权利:
    (一)发卡银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索取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及确定信用卡持卡人的透支额度。
    (二)发卡银行对持卡人透支有追偿权。对持卡人不在规定期限内归还透支款项的,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卡银行对不遵守其章程规定的持卡人,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银行卡。
    (四)发卡银行对储值卡和IC卡内的电子钱包可不予挂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 没有。发生异常交易之后,会冻结银行卡内所以的余额。如果您需要这笔资金的话,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和相关的证明进行解冻,才能保证银行卡正常使用。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您提供资料判断实际的还款能力,如果超过额度,银行会冻结银行卡 关联的信用卡出现了异常的交易,例如恶意套现、信息错误、密码多次输入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冻结 相关部门如法院、税务部门等,依据法律法规,协助办理案件,有权发文件给银行,让银行冻结相关的银行卡。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 可以,可以向客服投诉,了解详情。主要的冻结原因:异常交易、出入账关联账户有问题、不正常大额往来、关联电信诈骗账号、关联涉赌和毒账户、户主涉及未处理的司法案件。法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发卡银行应当向银行卡申请人提供有关银行卡的使用说明资料,包括章程、使用说明及收费标准。现有持卡人亦可索取上述资料。
    (二)发卡银行应当设立针对银行卡服务的公平、有效的投诉制度,并公开投诉程序和投诉电话。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关于账务情况的查询和改正要求应当在30天内给予答复。
    (三)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
    按月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在下列情况下发卡银行可不向持卡人提供账户结单:
    1、已向持卡人提供存折或其他交易记录;
    2、自上一份月结单后,没有进行任何交易,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
    3、已与持卡人另行商定。
    (四)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银行卡对账单应当列出以下内容:
    1、交易金额、账户余额(贷记卡还应列出到期还款日、最低还款额、可用信用额度);
    2、交易金额记入有关账户或自有关账户扣除的日期;
    3、交易日期与类别;
    4、交易记录号码;
    5、作为支付对象的商户名称或代号(异地交易除外);
    6、查询或报告不符账务的地址或电话号码。
    (五)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银行卡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服务电话,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
    (六)发卡银行应当在有关卡的章程或使用说明中向持卡人说明密码的重要性及丢失的责任。
    (七)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享有发卡银行对其银行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不符服务质量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其选用的银行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银行索取对账单,并有权要求对不符账务内容进行查询或改正。
    (四)借记卡的挂失手续办妥后,持卡人不再承担相应卡账户资金变动的责任,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另有判决的除外。
    (五)持卡人有权索取信用卡领用合约,并应妥善保管。
    第五十四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并按照发卡银行规定向其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
    (二)持卡人应当遵守发卡银行的章程及《领用合约》的有关条款。
    (三)持卡人或保证人通讯地址、职业等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发卡银行。
    (四)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银行款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