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保管合同寄存人有什么义务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2-16 20:30: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分析: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二、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是:
    1、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瑕疵告知义务,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三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保管合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是:
    1、交付保管物;
    2、支付保管费;
    3、保管物有关情况的告知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第八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