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新规定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借贷双方就
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
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