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买卖合同标的物产生的孳息的享有人是谁,有什么规定

房屋买卖
2023-12-17 09:01:0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买卖合同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的享有人是出卖人,在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的享有人是买受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标的物在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
    1、一般以原物的所有权转移为界限,即原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原主人;
    2、交付之后,归新主人。但是如果双方有其他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二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 买卖合同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归买方,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卖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涉及的孳息一般为天然孳息,同时可能涉及法定孳息,如有利息的借贷或租赁,出借人有权收取利息、出租人有权收取租金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