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农村补贴修路,但始终没有回应,应该向哪里投诉呢?

2023-12-17 10:56: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补贴拿不到如何投诉
    1、补贴拿不到投诉方法如下:
    (1)如果确定自己达到了补贴标准,却没有拿到补贴可以到镇纪委投诉,要求书面回复,如果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再到市纪委投诉;
    (2)拨打举报电话12309;
    (3)登陆官方网站进行举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第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社保卡中补贴怎么查询
    1、电话查询,可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
    2、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3、终端查询,参保市民可通过该终端进行社会保险查询、社保卡服务、个人权益打印、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打印等多项功能的操作。
  • 法律分析:农村农田补贴没补可以找当地的村委会反映情况,也可以找当地的财政部门、农业部门。法律依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
    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确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各省在研究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方式过程中要与财政部、农业部进行沟通,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三)抓紧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各地要抓紧制定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方案,调整优化补贴方式,抓紧拨付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全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农户,尽快兑付到农民手中。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尽快落实到位。试点地区农作物良种推广可以根据需要从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解决。
    (四)切实加强农业“三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监管。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中央财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测算切块到各省,由各省确定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做好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动态。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农业部将深入有关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同时,财政部、农业部将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调整完善和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 补贴没有拿到首先问村委,再不行就去找当地财务所,再不行就跟县 市省单位投诉,如果投诉了他们不处理再投诉到纪检委。法律依据:《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第五条 各级农机化、财政等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按职责分工开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
    第六条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和公布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并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农机产销企业自愿参与补贴政策实施,享有政策法规规定的合法权利,并承担以下责任义务。
    (一)遵守补贴政策相关规定,合法合规经营,不得有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正确宣传补贴政策,规范真实使用补贴产品标志标识,不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不参与购机者虚假申领补贴;
    (三)按补贴政策要求提供、保存真实完整的纸质和电子资料,供应符合规定的农机产品;
    (四)发现影响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应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及时采取防范补救措施,并加强整改;
    (五)对购机者符合规定的退(换)货要求,首先确认购机者尚未领取补贴或已将领取的补贴退回财政部门后,再为其办理退(换)货,并主动报告当地农机化、财政部门;
    (六)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处理;
    (七)其他有关责任义务。
    农机产销企业应就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向农机化、财政部门提供书面承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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