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不需要羁押的嫌疑人进行传唤时,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不会网上通缉,公安机关可以拘传到指地地点。
2、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在逃人员进行网上通缉。
3、相关法律规定: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1)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讯问。
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第二百七十四条
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通缉令的发送范围,由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