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房屋契税的主体为买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