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脑部受伤,一只耳朵听力受损,住院一个月,没有动手术,现在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纠纷
2023-12-17 14:52:0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受工伤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职工工伤鉴定期间或者职工因工负伤被确定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法律后果:
    一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是依法按程序解除劳动合同,适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三是依照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具有第39条规定情形的),不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紧要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紧要失职,假公济私,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紧要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须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紧要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须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另见《劳动合同法》第42条至第47条,第87条规定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