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北京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讨薪
2023-12-17 15:42: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伤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关于病假工资的具体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病假工资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上报国务院备案;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病假的工资规定: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的数额则由企业依法决定,企业也可以按照职工的原工资水平来支付。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法律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第五十八条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