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吉林市房屋动迁怎样补偿

拆迁补偿
2023-12-17 15:48:0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区域动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区域动迁补偿标准如下:
    (1)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
    (2)临时安置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拆迁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2、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
    3、安置用房的面积、地点和层次;
    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违约责任等相关实时拆迁政策
  • 法律分析:房子动迁一般会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补偿,还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 一、民宅内有营业执照的搬迁赔偿
    1、房屋补偿计算标准一般是根据当地房屋评估价格和房屋装饰商定价格来确定的。比如,搬迁费十二元每平方米,按两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二十五元每平方米计算,逾期十二个月以内,每月增加百分之五十。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我想了解一下农民房屋搬迁补偿标准
    农民房屋搬迁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每个地方的标准不一。
    但补偿的项目大致是相同的,主要包括:宅基地补偿,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
    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这个包含了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具体要参考当地制定的补偿标准实施方案,这个可以向土地征收部门咨询了解。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三、搬迁国家赔偿标准
    关于国家征地补偿,国家没有给出统一的具体数字。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如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补偿。目前没有新的国家法律规定,主要还是看地方政府在这个问题怎么细化国家的规定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