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在淮南某某新区龙城奥韵购房于2018年交的定金2019交的全款,合同注明2020年12月31号前交房,在2020年12月左右书面告知疫情影响延迟到2021年4月底交房,于2021年3月13号收到通知延迟到2021年5月31号交房,是否可以申请违约金?如何索赔违约金?

合同违约纠纷
2023-12-18 19:56:1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一、房屋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1、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房屋买卖违约赔偿金额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合同标的的30%;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房屋买卖中的违约情形有哪些
    1、不能履行。
    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债务的履行;
    2、延迟履行。又称债务人延迟或者逾期履行,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其构成要件为:存在有效的债务;能够履行;债务履行期徒过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人未履行不具有正当事由;
    3、不完全履行。
    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4、拒绝履行。拒绝履行是债务人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
    这种表示一般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债务人将应付标的物处分给第三人,即可视为拒绝履行。关于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规定,即指此类违约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