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法规定合同相关法律中的提存,一般指的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而债务人通过将标的物或者将
拍卖、变卖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提存的行为人是债务人。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
继承人、
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
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