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可以有附加条件。但是如果该附加条件涉及到债务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债务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如实告知债务人,并与其协商该附加条件,否则该附加条件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